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。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 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利用,尽可能避免损坏、丢失和浪费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,具体分析、区别对待。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,损坏价值的大小、事后补报情况,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、一部分或免予赔偿。
二、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均应赔偿:1、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;2、未经批准擅自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;3、工作不负责 任、粗心大意、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;4、不按规定办理领用、借用、发货、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。
三、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经鉴 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:1、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;2、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然采取 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3、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,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;4、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四、属下列情况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:1、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,爱护设备器材,由于经验不足,偶然造成的损失; 2、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。
五、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,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,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,推卸责任,态度恶劣,甚至明知故犯,损失重大,或谎报丢失的,除责令赔偿外,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。
六、赔偿金额计算标准:1、损坏、丢失零件配件,但不致主机报废,只计算零配件价值; 2、损坏可修复如初的,只计算修理费;3、损坏后可修复,但质量明显下降,除计算修理费外,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;4、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、 配, 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,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,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;5、整机丢失,视责任大小,按原值金额赔偿、部分赔偿;6、对照相 器材、电视机、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,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。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,应加倍计算赔偿。
七、赔偿处理权限:1、200元 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仪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,经实验 室主任批准执行; 2、200元以上,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,经中心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,提交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执行;3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经中心主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研究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 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。
八、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,按其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。
九、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,根据具体情况不同,由管理人员、或所在实验室赔偿。
十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“ 中心实验室报损报废审批表”, 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。